(二)申报项目采用的是先进实用技术,已经通过中间试验或小批试制,并有科技主管部门或权威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申报单位须持有科研单位在研制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财务报告;
(四)具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所需能力和资金证明;
(五)提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的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有偿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有偿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不另增加编制。主要负责预审评估、呈批下达及基金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工作;
(二)申请有偿资金使用项目的承担单位可随时向市科委提交申请报告(含项目经费概算和分年度用款计划)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市科委列入计划后转基金办公室办理;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报基金领导小组按季度集中审批;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负责办理有关计划下达和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收据和资金帐号,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下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无偿资金使用项目。对全额补助或投资的项目,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市科委,由市科委按项目计划进度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对适当补助和贴息项目,由市科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收据和资金帐号,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有偿资金使用项目。有偿使用资金在市财政局指定金融机构单独开设账户储存,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具体负责资金的划拨、调整与核算,编制基金年度财务决算,提供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凡在研(未完)项目,年度结束时,须向市科委报送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