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一般不允许购置,如确需购置的,承担单位须写出专项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购置计划。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半成品、实验动物等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水电消耗可单独计量。未经计量的水电消耗,计提数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3%—5%。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的小型仪器设备(含小型样品、样机购置项目),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不含800元),在消耗材料费项下列支。
(三)试验及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或带料外加工(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发生的费用。
(四)小型改造费:指中间试验(扩试)及重点实验室装备项目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改造及装修费,包括经市科委专项批准的4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土建支出(不含落地大修或落地重建项目)。
(五)资料、印刷费:指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六)租赁费:指研究、开发项目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七)会议及差旅费:指项目调研、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及研究活动发生的专题学术研讨、技术咨询、论证等会议的费用。如项目必须进行出国考察、出国培训时,须报市科委专项审批。
(八)鉴定、验收费:指科技项目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九)管理费:指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公共服务和工作条件及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5%,并且单个项目(课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企业及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该项开支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经市科委认定,科技项目完成后,可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按项目银行存款余额一次性提取20%—30%,作为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