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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二)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分为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包括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无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有偿资金主要包括: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其他资金以及收回以前年度有偿使用的科技发展基金本金和占用费。
  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的具体数额,每年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计划和资金来源确定。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适用于下列范围:
  无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项目。
  有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列入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科技产业化项目和可望形成新兴产业以及有显著经济效益并具备还款能力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用对象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项目的本市及驻津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照下列方式使用:
  (一)无偿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对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发展研究以及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给予全额专项补助;对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开发、科技产业化项目及工作,给予一定数额专项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
  (二)有偿资金的使用。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能迅速实现产业化和可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高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采取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借款或委托贷款。借款或委托贷款一律采取公证、担保或资产抵押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并收取一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调试费用(包括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等)。项目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含样机)均须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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