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9号)取代)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7]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
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是,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他重要科技发展配套项目;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社会发展研究项目;有利于促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本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具体安排应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重点,逐步加大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产业化资金投入的比重,保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稳定发展。实行项目备选制,削减覆盖和应用范围较小的一般性科研项目(包括小型软件开发和软课题项目)的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高、精、大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