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是个体工商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在三年内不予重新登记。”删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地区)”和第四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