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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审批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审批制度
(渝府发[1997]1号)


  为了准确、及时、安全地处理市政府各类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以下规则行文
  (一)市政府发布、批转、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要政策、政策性措施出台、需要各级政府机关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市政府报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经常工作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由部门发文。
  (二)属于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委办局,万县市、涪陵市政府,黔江地区行署,各区(市)县政府可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报批。
  (三)各部门、各地区上报市政府的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事项,应先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充分协商。如协商一致且不涉及越权问题的,可经会签后自行或联合发文;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或决定的,应在请示文件中如实写明各自的不同意见。
  (四)除特别紧急的事项等特殊原因外,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行文请示。
  (五)属政府工作范围的重要事项,如需要提请市委讨论审定的,应先向市政府行文;属市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商市委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六)要求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个人审批;请示不能多头主报;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整体性很强的内容外,请示应一事一报。
  (七)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文件,应报市政府备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
  二、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办公厅要努力提高办文质量,讲求办文效率。除规章按有关规定办理和办理难度较大的文件外,公文一般应在15日内办复。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有关部门应在10日内答复呈文单位或回复办公厅。
  (三)对事先不协商,多头主报、越级请示、主报个人、一文多事等违反行文规则和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作退文处理。
  (四)对市政府文件中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贯彻执行的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市政府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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