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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

  八、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接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凡国有、集体等经济组织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0%以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50%,但一次性安置数量又比较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1至3年的优惠。
  九、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可以使用、控制使用、严禁使用的工种、岗位范围。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都必须清退外地劳动力,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具体工种、岗位目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严格控制在确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和有关技艺传授、人才培训等范围,并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一般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对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得超过7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5周岁。
  十、在城镇新生劳动力中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职业介绍机构要强化服务功能,改善服务设施和手段,健全职业介绍网络,免费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免费登记求职,定期为下岗、失业职工开设再就业专场。下岗、失业职工连续两次拒绝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机会的,可按一般求职人员进行登记和中介,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职业介绍服务费用。建立职业指导员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用专、兼职职业指导员,对下岗、失业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对就业困难、就业愿望迫切的下岗、失业职工,建立专项跟踪服务制度,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优先推荐再就业。
  十二、继续办好区、街劳动服务机构,开办区、街就业市场,组织下岗、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要以加强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为契机,组织下岗、失业职工在区、街从事各种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十三、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对下岗、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下岗、失业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考核及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下岗、失业职工参加转业转岗培训,经考试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推荐就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培训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失业职工的培训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业训练费中支付。其他下岗职工的培训费用由企业支付,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可由再就业资金予以2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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