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职工个人自愿基础上,经企业批准,允许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企业“内退”,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在“内退”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可以从事有收入的经营活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实行有控制的提前退休政策。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被兼并企业和缺乏兼并破产条件而实行减人增效并享受减息扶持政策的亏损企业,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数额的提前退休指标。
五、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行业内部职工的余缺调剂;组织下岗职工创办生产自救基地,开办资金有困难的,经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再就业资金予以贴息或借款扶持,并可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劳务输出,输出输入双方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双方管理责任等内容。原单位应为输出人员保留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六、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在招工时必须招收30%以上的下岗、失业职工。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在下岗、失业职工中招收,至少不得低于新招工人的20%。下岗职工较集中的企业确需招工时,除专业人员外,必须首先招用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街道、居委会进编干部,以不低于60%的比例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中招聘。鼓励用工单位优先招用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生活困难、就业愿望迫切的就业对象,每招用1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工单位1000元的补助。托管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其他下岗职工由原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报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失业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对成批接收下岗、失业职工的企业,可以相应核增其工资总额。
七、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可在原企业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如原企业生产经营好转时,仍可回原单位就业;也可由劳动部门保存档案,保留职工身份;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企业安排下岗的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不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托管职工的安置费在扣除已发基本生活费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其他下岗职工由原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报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安置费的具体标准,视职工的工作年限由各市政府规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城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策和所需场地、摊位、设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下岗、失业职工凭《下岗待工证》 和《失业职工手册》,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免征所得税;资金确有困难需要小额、短欺贷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贴息,银行给予贷款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