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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
(冀政[1997]42号 1997年6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待岗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职工下岗待岗计划和分流安置方案,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认定后方可实施,并免费发给下岗职工《下岗待工证》。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职工,一般在企业内部下岗待岗,如本人自愿,也可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职工,应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职工家庭,不得安排夫妻双方同时下岗。
  二、省、市、县都要建立再就业资金,用于增加就业岗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帮助困难企业启动生产,巩固现有就业岗位,鼓励自谋职业,开展职业介绍,组织生产自救,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等费用,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从当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3%;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外收入中提取2%(按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上年结余部分提取50%;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企业征收(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一并办理);帮困资金用于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后的结余部分;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省级再就业资金,用于对省属企业下岗职工较集中的困难市的调剂和帮助。再就业资金由各级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中的破产、被兼并以及缺乏兼并破产条件而实行减人增效并享受国家减息扶持政策的亏损企业的下岗职工实行临时性托管。其任务是:开展对托管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为托管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用,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托管职工集中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帮助托管职工实现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费用由企业、当地财政和劳动部门共同负担。企业所承担的费用,由各地政府视不同企业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当地财政和劳动部门所承担的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经批准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在托管期间,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为托管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因职工个人原因两次拒绝就业与托管期满仍未能就业的下岗职工,可按规定依法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享受政府帮困资金救助的困难企业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将其应领取的救助资金按月从帮困资金中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统一发放,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可在下岗职工较集中的行业进行试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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