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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市支行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市支行经营业务
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赣地税函[1997]56号 1997年6月5日)


  关于交通银行新余市支行经营“买入返销证券业务”和“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买人返售证券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范围,对买入返销证券业务,应按其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而卖出回购业务是先低价售出后高价购入,会产生负差,而负差不存在征营业税问题,故也不存在可以冲减同期同类金融商品转让的正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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