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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投资举办的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接受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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