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领导作风的若干规定
(渝府发[1997]1号)
为全面完成本届政府的各项任务,努力开创重庆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建设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提高整体效能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负责召集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签署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市长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或由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工作按分工由副市长负责;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相互主动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市长或副市长协调。凡需市长裁决的问题,有关副市长应明确提出意见;对政策性强的问题,明关副市长应提出解决问题的理由和建议。对必须及时果断处理的重大紧急和突发性事件,可由分管副市长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三)市政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年初对工作作出部署,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提出细化目标,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任务。
(四)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要求,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严格实行“三定”,坚持宏观管住管好,微观放开放活,将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向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制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抓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抓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保持社会稳定,为重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的工作,勇于负责,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时,牵头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部门确实难以解决和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应认真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六)市政府各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务纪律,令行禁止,绝不允许各行其是,破坏政令统一。对市政府交办的工作,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要健全请示报告、请销假和体育场同志带班制度。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除外事出国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公出,应向市长请假;各部门正职领导公出,应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副职领导公出,应向本部门的正职领导请假。各部门要做到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有领导带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发生,有关领导要迅速赶到现场,领导和参与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