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从严控制住宅销售利润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本地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及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价。凡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安居工程住房,其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凡属自治区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利润不得超过1.5%。上述住宅和普通商品住房,都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规定》(内价工发[1997]79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由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实行售价控制管理。属于预售的,在发放预售许可证时核定预售价格,对买卖双方实行预售合同鉴证;属于销售的,在物价部门核定售价之后,发给销售许可证,注明准售价格,售房单位凭证销售。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未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自行定价出售的,以及不履行售房协议、侵犯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售房单位,由各级监察机构、物价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必须严格管理,各盟市要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提出建设计划,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凡没有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建设,一律不享受《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城镇住宅建设收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33号)所列减免收费项目及本通知附件所列减免税费项目(取消的项目除外)。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减免税费期限暂定三年)。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取消和降低住宅建设和流通税费项目
一、减免的税收项目(仅适用于自治区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及安居工程)
1.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2.所得税:执行10%的税率;
3.契税:执行零税率;
4.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返);
5.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
6.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7.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
二、减免的收费项目(适用范围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