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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
(内政发[1997]第88号 1997年7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区城镇住宅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发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的有效增长,到本世纪末达到全国人均住房目标,现就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字[1996]第29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城镇住宅建设与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7]11号)精神,凡国家明令废止和未经自治区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住宅建设项目收费,要立即停止收取。《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份城镇住宅建设收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33号),公布取消和降低的17项收费项目,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二、本次取消和降低的21项城镇住宅建设和流通税费是:
  (一)减免7项税收。包括投资方向调节税、所得税、契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地税、土地增值税。对经济适用及安居工程住宅建设,实行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对承担经济适用及安居工程住宅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免征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对营业税按季度先征后返(即在每季度开始月的15日内返回);对城镇职工、居民自用的住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首次购买住宅免征契税;对需要改善居住条件,按规定卖掉原购住宅,再购买新住宅的,根据完税证明和购房证明减收第一次买房时已交纳的契税,凭新的购房合同核减其他税。
  (二)减免或取消14项费用。其中土地出让金、人防费等属于合理和合法收费,其减免范围只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建设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宅。
  三、彻底清理住宅建设和流通中的各种收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财政、审计、城建、监察、土地等部门,对住宅建设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各盟市自行制定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物价和财政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立即停止收费并坚决予以取缔。确需设立的收费项目也要进一步规范,由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将在各盟市清理、核查、规范的基础上,责成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并实行房屋建设收费项目控制制度,向社会颁布认定核准的收费项目,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收税费项目手册”,注明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允许收取的各项税费、标准和收缴单位。凡未予认定颁布的城镇住宅收费项目,被征收税费单位、企业、个人有权拒缴,同时可以向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举报。在近期内,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城镇住宅建设税费收取情况进行检查,凡继续违章违纪收取各种费用,拒不执行本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城镇住宅建设收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33号)的,所涉及金额一律收缴财政,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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