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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监狱管理局《关于东北三场归队职工子女回京安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留在东北的子女,户口必须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境内。户口在其他省区市不予调京入户。
  (六)从其他省区市迁入第(五)条所列四省(区)的户口截止为1993年12月7日。
  三、回京问题的原则
  (一)做好归队职工及其子女的思想工作,提倡子女志在四方,献身边疆建设。一些职工的子女已在东北工作生活多年,有较好的工作和生活基础留在东北更能适应工作环境,发挥自己的才干,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回京问题。父母不要勉强子女回京,子女也不要盲目回京。
  (二)子女回京一定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符合回京条件的子女,如果本人愿意回京,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东北三场子女回京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发给《东北三场子女准予回京证》(以下简称准回证);持有准回证的子女,在京有接收单位并具备在京落户住址,即可办理迁户手续。
  (三)加强民主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回京人员名单张榜公布;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
  四、工作安置
  工作安置,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并坚持推荐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原则。要教育归队职工及其子女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新体制。
  (一)鼓励回京人员自谋职业,进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由本人申请,经市监狱管理局同意,可协助本人办理进入两个中心的档案手续。
  (二)回京人员须提供个人简历及有关学历、专业职称、技术级别等证书复印件。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应积极提供服务。
  (三)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积极提供就业需求信息,回京人员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
  (四)持有准回证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市的各种职业培训、应聘录用考试,经考试被录用者,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五)接近退休年龄的回京人员考虑到其回京难于就业的实际情况,准予其在当地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再办理回京入户手续。
  五、住房安排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解决住房实行“进入房改、买康居房”的意见,以及本市目前居民中尚有相当数量住房困难户的状况,解决回京子女住房拟定以下措施:
  (一)每户安置的住房面积按一居室45—50建筑平方米掌握,参照本市康居住房有关政策,本人负担房价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市政府拨款解决。购房面积不超过规定建筑平方米,房价款按比例由个人和财政分担,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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