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