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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1997修订)

  53、第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合议庭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六、评议与宣判

  54、当事人不愿调解和法庭调解不成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评议。合议庭在休庭后应立即进行评议。但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休庭后五日内进行评议。立即进行评议的,承办人应当在评议后五日内写出审理报告,写明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和合议庭的评议结果。在休庭后五日内进行评议的,承办人应在评议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审理报告。
  55、合议庭成员对所审理的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全面负责。评议时每个合议庭成员都要全面阐述各自对案件争议事实、性质、适用法律、判决结果及理由的具体意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要阐述理由和依据,不能只对他人意见简单表态。
  56、案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可以作出裁判的,应即继续开庭进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内容包括:第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所依照的法律条文、判决的结果、诉讼费的负担及宣告本裁判为终审裁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57、下列案件应经庭长审核报请院长(含主管副院长,以下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宣判:
  (1)重大、疑难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2)需请示上级法院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4)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58、下列案件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经庭长审核报请院长(含主管副院长,以下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除外:
  (1)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的新类型案件;
  (2)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党委、人大、上级法院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59、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在合议庭报请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至迟不得超过十五日。
  60、裁判文书由承办人在评议后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五日内制作,由审判长三日内签发。但本规程第56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由院长审核签发或者由院长授权庭长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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