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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1997修订)

  33、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34、法庭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由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口头陈述案件事实、上诉请求和理由;
  (2)由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或口头陈述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3)上诉不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陈述;
  (4)上诉人出示证据,被上诉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质证;
  (5)被上诉人出示证据,上诉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质证。
  当事人均上诉的,按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以上法庭调查步骤。
  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就案件事实问题相互发问。
  35、在开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针对当事人尚未陈述清楚或者未陈述到的重要事实、情节、当事人提出的新情况、新理由、质证中存在的矛盾以及需要查清的问题进行提问,引导当事人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36、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核对、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或者虽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反证据的,对该证据不再核对、质证,直接予以认定。
  37、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不能认定的,由主张者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8、当事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同意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亦应把不同意的决定告知当事人。
  3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审判长许可(须记录在案),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40、未到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由举证当事人宣读,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法院调取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和出示,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未出庭的证人书面证言经当庭宣读,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或者反证的,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1、审判长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庭认定。但作出认定之前,应当征求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合议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休庭评议后再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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