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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1997修订)

  19、合议庭成员阅卷完毕后,审判长应于三日内召开合议庭会议确定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需要开庭审理的,通知内勤排定开庭日期,书记员发出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贴出开庭公告。

四、径行裁判

  20、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可以径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裁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
  (2)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
  (3)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4)一方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或申请不开庭,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5)第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对认定事实无异议,而仅对一审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提出上诉的;
  (6)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国外不能出庭,且事实清楚的;
  (7)对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送达,经公告送达仍不能出庭的。
  对上述第(3)、(5)、(7)项案件,合议庭在径行裁判前应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坚持要求开庭的,合议庭应当开庭审理。
  22、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3、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管辖权的裁定有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5、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民事制裁而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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