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诉案件编号登记时间为立案时间。
12、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在第二审裁判文书中按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列明。
13、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人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三、庭前必要准备
14、有关审判业务庭内勤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于二日内办理完收案登记手续,排定开庭日期,并报庭长分案。庭长应于二日内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指定审判长和案件承办法官。
15、书记员应在庭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后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开庭日期和当事人在第二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有变更的,书记员应于决定变更后三日内,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庭前三日内,径行裁判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前三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通知时间距离开庭时间或者径行裁判的合议庭评议时间不足三日的,开庭时间或者径行裁判的合议庭评议时间应变更或者顺延至通知三日以后。但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不变革开庭时间的除外。
16、合议庭收到案件材料后,对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决定并采取有关措施。
17、第一审中已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第二审中须继续延长冻结期限的,承办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办理续冻手续。
18、合议庭成员均应阅卷。承办人应于收到案卷材料后七日内阅卷完毕,并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其他合议庭成员应于承办人阅完卷后的十日内阅卷完毕,并制作阅卷笔录,待庭审结束,合议庭评议后交书记员装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