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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1997修订)

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
(1995年10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7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1997年7月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45次审判委员会修订)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深化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民事经济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提起上诉与移送受理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适用本规定。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3、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角加盖收文章,注明收文日期和收件人,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直接提交的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角加盖收文章,注明收文日期和收件人,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后,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转送第一审人民法院。
  4、除法律规定不需预交诉讼费用的外,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即书面通知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至迟不超过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按照第一审认定的案件受理费数额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及既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也不预交和不足额预交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是否同意其申请,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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