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闽政[1997]文177号 1997年6月29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宣传、文化、教育、广电和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媒体、形式传播税法知识,增强法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二、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了达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都必须事先与财政、税务机关联系,并由有权机关下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主动接受税务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不报、少报、不缴、少缴税款,更不得偷税、逃税、抗税,违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认真、及时查处有关涉税案件。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认真、及时查处有关涉税案件。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侮辱、刁难税务人员的,公安机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纳税义务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与协助,不得拒绝与推诿。
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具体规章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安、海关等出入境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