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7]57号 1997年7月3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曾先后下发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闽国税所[1995]064号)及其补充规定(闽国税所[1996]064号)仍继续执行。
二、各地市国税局应于5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表样式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