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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企业以前
年度所得税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1997]177号 1997年5月20日)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直[1997]6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净增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即: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可对规定给予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我局浙地税二[1996]241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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