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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寿险业务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寿险业务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7]17号 1997年6月2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寿险业务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闽政办[1997]函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保公司系统1996年至1998年寿险业务应征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由省人保公司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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