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积极扶持优抚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基础上,利用现有设备、技术、场地等优势,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兴办经济实体和第三产业,做到以事业办实业,以实业促事业,增强自身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根据群众不同层次的需求,积极发展婚丧服务业;结合救灾、救济工作,巩固和发展农村互助储金会、储粮会;兴办退伍军人经济实体,发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壮大民政经济。
(五)依托城镇街道和居委会,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社会区服务业要向产业化、实体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坚持政府倡导资助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福利服务与经营服务相结合。逐步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体系。
三、落实扶持保护政策,为发展民政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计划部门要将发展民政经济纳入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部门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配套安排社会福利、社区服务项目;各级经贸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的新产品开发,纳入技改计划。
财政部门要视当地财力情况在周转金方面对福利企业给予支持,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
税务部门要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对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涉及福利企业增值税减免的,应认真执行“即征即退”的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继续执行免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开办的经济实体,继续执行离退休人员兴办老年经济实体税收返还的规定。对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纪念馆的门票收入,继续执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社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饮食业,以及结合再就业工程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业等项社区服务业,继续执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交通部门对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按标准配备的生活用车、五人座及以下的小客车免征养路费,其他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对福利机构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经省民政主管部门商省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减免征收养路费。
外贸部门对有条件的福利企业要帮助其直接争取进出口自营权;对福利企业生产的出口创汇产品,要积极代理其出口。对外开放部门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应适当安排给福利企业一部分。
金融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所需贷款要优先安排。其中应将批准立项的技术改造贷款纳入计划。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实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