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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汕头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规定》已经7月10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消除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除“四害”工作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
  第四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各级爱卫会及其办公室,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的管理工作。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治本清源”原则,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防治“四害”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对水植盆景、花瓶和其他积水,应采取密封、定期换水或投放杀虫剂等办法,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设有盖容器装载,日产日清;垃圾处理场要定期喷洒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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