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内外事活动制度
(渝府发[1997]1号)
为减轻市政府领导的一般事务性活动,保证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其他内、外事活动要从严掌握、履行报批手续。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地区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均应事先将邀请函或请柬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送秘书长或厅主任审定。领导同志直接收到邀请函或请柬时,亦请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一次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一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三、市政府领导内事接待活动安排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渝,市政府领导同志按市委统一安排参加活动。
(二)国务院部门部长或副部长带队来渝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由市长或副市长看望;部长或副部长来渝参加全国性活动的,由市长或副市长前往住地看望;在渝举行全国性或地区性会议,由副市长出席一次,代表市政府看望与会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带队来渝访问考察、洽谈合作事项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陪同,负责来宾的活动安排,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出面会见;副职领导同志带队来渝的,由副市长会见。
(四)企业和工程的开业、开工投产、挂牌和签字仪式等,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度;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或有中央和外省市领导同志参加的开工典礼、竣工投产和签字仪式等,可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
一般性展览会、展销会的开幕仪式,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全国性的、重要的展览会、展销会的开幕仪式,可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
基层单位的校庆、厂庆活动,各种学会、协会、联谊会的成立大会、庆祝活动,除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
外省市大型文艺团体来渝首场演出,可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观看,执行演出是否出席观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自行决定。
四、重要的节日纪念活动,由市政办公厅提出安排建议,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区举办的会议、活动需要报道的,必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领导同志批准。新闻单位对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专题采访和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视察工作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