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