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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

  要合理设置取水口。除饮用水源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取水设施。确需设立的要经市市政公用局同意方可向水利部门申请。
  进入内河的船只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外观要求,不得随意锚舶,不得污染水体和河岸,并在指定航道运行。
  原则上不得设置渔具,不得圈占水域从事养殖。
  利用内河(包括水体)进行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公用局同意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设施必须符合过水、环保、景观等要求。
  对违反规定,妨碍内河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由市市政公用局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统一规划,积极推进,实施内河整治和开发
  14、以恢复、完善和开发功能为目标,把内河整治、改造作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举措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市政公用局要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整治的方针,抓紧制订内河水系整治、改造规划。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要逐年付诸实施。通过三年左右的整治和改造,基本改变内河水系的面貌,同时形成若干水上观光线、沿河休闲带。
  15、在实施整治和改造时,要对河岸清障、河道疏浚、河床铺砌、护坡砌筑、驳坎构建、绿化造景、路桥配套等内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河道规划线内或与规划线间距不足的现有建、构筑物,不得扩建和改建。违章建筑和严重影响河道功能的建筑,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公用局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行拆除。
  16、内河整治和改造,采用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快治理速度,同时提高各行各业和广大市民爱河、护河意识。
  五、建立渠道,多方筹资,确保内河治理和管理投入
  17、内河管理与整治开支列入政府城市建设和维护计划。有关资金要统一平衡、及时到位。
  18、内河管理与整治,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体制。
  沿河地块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出资,按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河坎和河岸所有设施的建设。
  要逐步建立内河有偿使用机制。凡非公益性使用内河进行养殖、航运、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分担河道整治投资或缴纳河道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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