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市城区内河管理处,具体实施内河管理工作。市城区内河管理处的具体编组方案由市编委办会同市市政公用局制定、报批。
7、市市政公用局实施内河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主起草有关河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会同市规划、水利部门编制内河河道设施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审查内河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内河整治、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内河河道设施操作规程,并对内河河道设施运行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4)对临河、跨河、穿河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有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检查、协调、督促内河维护管理工作,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组织清除内河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构、建筑物;
(7)负责办理内河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及建筑、施工等审批手续;
(8)负责内河换水、水位调节等。
市水利、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航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土地管理、园林、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市政公用局实施内河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本辖区内河的管理职能。
沿河单位、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负责协助管理过境或相邻河段,并对协管河段实行“三包”:包不向河道弃、放废物、废液,包不损坏河道设施,包不侵占河道。
8、内河管理实行类似城区主干道的管理体制。市城区内河管理处负责河政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河道主体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环卫部门负责实施水面保洁和管理(一级水源保护河段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保洁和管理除外)。园林部门负责实施沿河绿化与景观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通航河段的航道和航运设施的养护和管理由航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确定标准,落实责任,加强内河维护和管理
9、加强规划管理。明确由市规划局负责会同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水利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城区内河布局规划;确定每条内河的功能和技术标准;划定河道规划线;制定沿河建筑从规划线后退距离规范。上述规划、规范、标准应充分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凡规划保留的城区内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填埋,已经填埋的由行为人负责恢复。不得在规划线内新建与河道利用、管理无关的构、建筑物。沿河建筑应按规范留足与规划线的间距。确需在水下、水面、河道上空或临岸设置或保留景观建筑、构筑物的,按市区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规划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