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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无有效治理措施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建的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
  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依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五、删去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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