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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公告

  八、社团登记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全区性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部门。
  服务内容:拟定本区社团管理政策、法规,依法对全区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全区性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受理期限不超过30日。审批全区性社团编制。依法对社团实施年检,查处非法社团和社团违法活动,维护社团合法权益。承办地市社团申请行政复议,在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九、社会事务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涉外收养的当事人、殡葬事业单位、收容遣送站、安置林场。
  服务内容:拟定全区婚姻管理、收养登记、殡葬、公墓、收容遣送及安置等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负责宣传和监督实施。依法办理涉外收养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的当日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对申请解除收养登记关系的当事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解除收养证》。为基层民政局提供空白婚姻证件和收养证件,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审查经营性公墓有关材料,审批和管理全区公墓建设,办理《许可证》,进行年度检查。负责全区婚姻服务介绍机构审批及丧葬用品归口管理。为全区培训婚姻收养登记业务骨干,承办地市婚姻收养登记行政复议,在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十、社会福利生产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区内社会福利企业。
  服务内容:审查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材料,符合成立条件的,给予审批,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审查社会福利企业情况,承办社会福利企业年检,2日内作出结论。帮助社会福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组织评审、申报社会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和贴息贷款,为社会福利企业培训和引进人才,提供科技、经济信息,接受有关优惠政策咨询2日内答复。
  为确保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自治区民政厅成立领导小组,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厅机关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决定》,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管理规定》,各处室制定了实施细则,同时成立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机构,制定监督检查措施和奖惩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投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监督投诉箱设在南宁市民主路49号区民政厅大门内右侧。监督投诉电话:282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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