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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公告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及我区农村养老保险投保对象。
  服务内容:拟定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方案、办法。随时为基层提供统一的表、单、卡、册。指导、监督各地搞好保险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为基层培训业务骨干。接受基层干部、经办单位、投保人的咨询。
  五、社会福利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福利事业单位、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和有困难的居民群众。
  服务内容:拟定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的兴建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举办福利事业。通过全区各级各类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为“三无”孤老残幼、精神病人及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收(托)养、医疗、康复、教育及便民利民等服务。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
  六、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城乡基层干部。
  服务内容: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审核有关基层政权建设材料,限30日内实地核实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规范化建设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培训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组织评比表彰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受基层干部的咨询。
  七、区划地名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区行署、市、县、区和乡镇政府。
  服务内容:拟定本区区划地名政策法规。承办乡镇(含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更名、撤销和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30日内完成实地考察、调研、论证和资料收集工作后,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调处地市之间的县市界争议,如发生紧急情况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赶往边界争议现场,2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仲裁或调解意见。组织和指导市、县、区做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审核勘界成果,报区政府审批。办理政府交办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提供区划地名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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