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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
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公告
(桂民办字[1997]27号 1997年8月8日)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民政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讲文明,树新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动“三严四自”工程深入开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自治区民政厅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优抚双拥服务
  服务对象:区直机关、地市县民政局(双拥办)、优抚事业单位和现役军人、烈属、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
  服务内容:拟定本区优待抚恤政策、法规,确保双拥模范城(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5%、非双拥模范城(县)达到70%。督促各地落实抚恤优待政策,依法保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审核各地报批的评残追烈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最迟不超过5天。审核办理区直机关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手续齐备的,及时审批。指导各地优抚事业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全区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推荐全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个人。
  二、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服务内容:拟定本区安置政策、法规。为军休干部、转业志愿兵、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干部办理安置接收手续,审批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时限不超过20天。编制申报军休经费和伤残军人接收安置经费分配方案,及时送审批。审报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及编制,制定服务措施和规章制度。接受安置对象的咨询。
  三、救灾救济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灾民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救助对象。
  服务内容:拟定救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编制救灾工作计划和救灾款预算及全区灾情报告;组织推进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实施,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调查研究、协调指导农村五保供养的落实、特困户的救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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