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根据《新疆慈善总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物资来源
1、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3、兴办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4、创始基金利息
5、团体、个人会员的会费及自愿捐献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物资的募集
1、募集慈善资金,物资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资金募集的方式:除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自愿捐赠外,还可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诊、义画及专项捐赠活动,向国内外进行募集。
3、严格接收捐赠手续。凡以慈善事业名义接受的捐款、捐物,均须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和感谢信。有捐赠意向,尚未实施捐赠的,可签署《捐赠授理表》。
4、向慈善事业捐款多少数额不限。对捐款五万元以上人民币(外币等值)的,可按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永久性标志。
5、建立新疆慈善总会创始基金,作为永久基金,只取息不动本,并不断增加其总量。
三、资金、物资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1、慈善款物必须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能有截留或转移用途,对贪污舞弊或挪用等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
(3)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和工作经费;
(5)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他费用。
3、慈善事业机构工作经费来源和开支范围
工作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从严掌握,实报实销。
经费来源:
(1)创始基金利息中提取;
(2)从专项捐款中提取5%。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1)开展慈善事业筹资和救助活动的宣传、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