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工作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当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高度,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国家政治生活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经把认真做好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努力拓宽政府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渠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市政府要按规定报告、通报工作;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规定到会听取意见。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各部门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可视情况请本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根据会议涉及政府工作的议题,向会议汇报或通报政府工作,认真研究和执行会议作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决议或决定。
(四)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把深入基层与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结合起来,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同代表、委员交换意见,听取改进工作的建议,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对一些重大问题或专业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政府组织的重大检查活动(含检查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要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六)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对一些重大项目的论证以及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等,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接受监督,争取支持,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七)逐步建立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制度,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政府工作的很重要材料,或召开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