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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决定(1997)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章奖励与惩罚修改为:第六章奖励。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三、原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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