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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按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附件:

主要修改意见:

  1、删去第九条“必须设立预防保健机构并配备计划免疫专职人员。计划免疫专干”字样,并在“各级各类医疗保健部门”后增加“的计划免疫专(兼)职人员”字样。
  2、删去第十六条“按本辖区上年度财政总支出的1‰”字样。
  3、第十七条第一款句末增加“报省物价部门批准”一句。
  4、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增加“无正当理由”五个字。第(五)项“挪用”后增加“贪污”二字。新增第六项“(六)个体行医人员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并删去该条原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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