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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民政系统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
民政系统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决定
(桂民办字[1997]33号 1997年8月25日)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推动我区民政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三严四自”工程和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深入,促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根据全国民政系统为民解难服务经验交流济南现场会的精神,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在全区民政系统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
  一、目的意义
  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政务公开是手段,为民服务是目的,政务公开,就是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监督措施,方便干部群众办理有关事务,主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最终达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是全区民政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三严四自”工程的重要举措,是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具体行动。它对于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政工作运行新机制,改善机关作风,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民政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素质,树立民政部门和民政干部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范围内容
  政务公开的范围: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救灾救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社团管理、社会事务、福利生产等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的情况将服务内容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纪律及监督投诉渠道,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庆生副书记、奉恒高副主席、梁胜利厅长在广西民政厅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深刻领会讲话的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目的意义,把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作为一项适应形势、履行职责、改进作风、加强职业道德和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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