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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增加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增加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1997年8月18日 粤国税发[1997]2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全省征管软件的推广应用,适应计算机管理发票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国税普通发票上增加发票代码识别标记。发票代码使用10位阿拉伯数字编排,套印在发票号码的上方,字体为4号字,印色与发票版面印色相同。
  从10月1日起,各地印制普通发票(含电脑发票)时,必须按要求套印发票代码,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识别标记。没有套印发票代码的普通发票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止,
  普通发票代码编排方法如下:
  发票代码的第一、第二位代表地级市,第三位代表县(市),第四、第五位代表印制发票的年份,第六位代表发票的批次,第七位代表发票的种类,第八位代表印制发票的类别,第九位代表发票的联次,第十位代表发票的位数。具体内容如下:
  地级市、县(市)编排见附表。
  印制发票的年份:97年印制为“97”,98年印制为“98”。
  发票批次:“1”代表第一批,“2”代表第二批,依次类推。
  发票种类:“1”代表销售发票,“2”代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3”代表收购发票,“4”代表其他收入发票,“5”代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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