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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女工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将所招用的女工送回原居住地;所招用的女工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负责治疗并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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