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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三轮
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8日)


  现发布《关于修改<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
  在道路上行驶的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应予暂扣;对有盗窃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原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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