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三轮
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8日)
现发布《关于修改<
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
在道路上行驶的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应予暂扣;对有盗窃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原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