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计量形式
6.1.1.1 低层住宅采用梯间表后一户一表计量。
6.1.1.2 高层住宅采用总表后一户一表计量。
6.1.2 报装容量最低标准
6.1.2.1 住户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3千瓦/户。
6.1.2.2 住户的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包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者4千瓦/户。
6.1.2.3 高有住宅或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包80平方米)以上者,按75瓦/平方米计装。
6.2 用水
6.2.1 多层住宅按350/升·人计。
6.2.2 高层住宅按350-400升/日·人计。
6.2.3 整栋住宅综合用水总量按平均450升/日·人计。
6.2.4 每户平均人数按3.5人计。
6.3 煤气
6.3.1 住宅每户每天平均用气量按1.1立方米计。
6.3.2 单幢住宅100户左右设置一个调压箱,调压箱空置应于室外安全部位安设。
6.4 通讯及电视
6.4.1 住宅户内原则上按每户一部电话配线入户。
6.4.2 单栋住宅总接线间(箱)的进线总量按每户1.2部电话计。
6.4.3 每户应调一条有线电视接收线入户。
6.4.4 住宅总出入口设有电控防盗门者,每户应配设一条与电控防盗门联络的控制线。
7.面积计算规则
7.1 建筑面积
7.1.1 工程总建筑面积。工程项目累计各层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地面、地下各层的建筑面积,架空空间面积,设备用房、屋顶机房以及住宅阳台计算面积等。
7.1.2 规划专项总建筑面积。在工程总建筑面积内扣除非营业性的地下建筑面积、地面用于交通及公共休闲之用的架空面积、裙楼屋顶用于结构设备转换及住户公共休闲绿化空间的面积、主体建筑屋顶机电设备用房以及用于配套停车之用的地面停车面积和住宅的阳台面积。
7.1.3 住宅总建筑面积。工程总建筑面积中除去非住宅功能及不属于住宅应摊销的其它公用面积。不包括规划要求公建服务配套的,如幼儿园、居委会、派出所等面积。
7.1.4 每户综合建筑面积。指户门以内所有面积之和(阳台按计算面积),加上每户应摊销的住宅直接公用功能的建筑面积。
7.1.5 每户建筑面积。指户门以内实用建筑面积,加上阳台的计算面积。
7.1.6 每户净建筑面积。指每户建筑面积扣除阳台的计算面积。
7.1.7 阳台全计面积。指阳台外周边实际围合的建造面积。
7.1.8 阳台计算面积。阳台全计面积不超过每户净建筑面积的10%时,阳台全计面积折半即为阳台计算面积。阳台全计面积超过每户净建筑面积的10%时,则10%以内折半计、10%以外全计,二者合计为阳台计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