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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

  4.4.3.1 应根据空调方式和空调设备产品考虑空调器安装位置及安装条件。
  4.4.3.2 须设于外墙面的窗式空调器,应于外墙面合适位置,采用统一规格的构件式固定洞口安放空调器。
  4.4.3.3 分体式空调器宜利用阳台安设空调器主机。须于外墙面安放主机者,应于外墙面合适位置,采用统一规格的构件式固定洞口安放主机。
  4.4.3.4 任何装于外墙面的空调器设备的冷凝水都应有组织的收集排放,不得于墙外随意滴落。
  4.4.4 管线接口及计量用表的装配
  4.4.4.1 住户的能源供应计量用表(电表、水表、煤气表)应于户外合适部位按一户一表分组集中设置,多少户为一组,由各专业部门根据不同楼宇的情况,以方便抄表为原则具体确定。各种计量用表之间应相互协调,统筹安置。
  4.4.4.2 电器插座的配设,由供电部门另行规定。
  4.4.4.3 每户至少设一处电话接线盒。
  4.4.4.4 每户至少设一处有线电视插口。
  4.4.4.5 每户于厨房及卫生间各设一处煤气供应接口。
  4.4.4.6 户内的各种线及给水管宜暗装铺设。
  4.5 净高和层高
  4.5.1 厅、房净高不应低于2.5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
  4.5.2 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米,卫生间、厕所、储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1米。
  4.5.3 住户层高应按不同住宅条件,于2.6米至3.0米之间选择。依广州地区住宅的习惯层高,多为取值3.0米。

5.结构及其它

  5.1 结构
  5.1.1 结构体系设计应密切配合建筑功能的要求。
  5.1.2 户内厅、房等主功能房间宜做一房一板。
  5.1.3 下部为车库及商业功能的住宅综合楼宜采用大柱网结构体系。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和尺度应尽量方便住户的使用。
  5.1.4 纯住宅功能的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异形柱及剪力墙结构。
  5.1.5 高层住宅综合楼地下室有停车库者,其结构布置需考虑地下停车的使用要求。
  5.2 其它
  5.2.1 结构的填充墙应使用轻质墙体材料。
  5.2.2 高层住宅主体结构的墙柱体系,宜采用高强混凝土。
  5.2.3 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及建筑配件应采用新材料、新产品。
  5.2.4 屋面应有隔热措施,并应与防火措施协调设计。
  5.2.5 卫生间及厨房应有可靠的防水设计。
  5.2.6 厅、房外墙面位于西晒位置者,墙体应作隔热处理。
  5.2.7 给水管材宜用复合管材。
  5.2.8 西朝向的外窗宜做遮阳处理。

6.设备容量指标

  6.1 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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