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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

  4.3.5 阳台
  4.3.5.1 每户应设有一个阳台,居住标准较高的住户有条件的可设二个以上阳台,其中一个宜附设于厨房之外。
  4.3.5.2 阳台的深度不宜小于1.2米。
  4.3.5.3 阳台栏杆高度。6层以下住宅不得小于1.05米,7-9层住宅不得小于1.1米,10层以上住宅应为1.2米,栏杆底部离阳台板面0.2米高不得留空。栏杆宜采用实体栏板。
  4.3.5.4 10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板以上宜做可开启的玻璃窗封闭。
  4.3.5.5 阳台若于栏杆外设固定花槽,花槽的出水应引入阳台内排放。栏杆压顶若可搁花盆,压顶外沿应设反边挡水。
  4.3.5.6 阳台应设地漏接水排入阳台共用排水主管,阳台地面应根据地漏位置按2%找坡。阳台地面应低于相邻室内地面0.02米。
  4.3.5.7 阳台栏杆上不应设防护栏栅,若须设安全防护者,应于连接阳台的门窗设置。特别需要于阳台设防护的,防护栏栅应设于阳台栏杆压顶上,且防护构件不得突出阳台的栏杆压顶的外边线。
  4.3.5.8 阳台宜有供水条件。阳台顶板应预留装设晾晒设施的嵌固铁件。
  4.3.5.9 住宅楼的首层及裙楼天面层设有住户者,不宜设阳台。宜由首层室外地面及裙楼天面层楼面界定部分面积给住户作室外生活空间。
  4.3.6 户内零星空间
  4.3.6.1 户内主功能房间的连接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米。
  4.3.6.2 户内过渡空间及小餐厅,许可无直接采光。
  4.3.6.3 户内的储藏空间不作规定,有条件的可设固定的储藏间。一般住户的储藏空间宜于住户的二次装修时一起考虑。
  4.3.6.4 居住标准较高的住户可设工人房。面积标准不宜少于4平方米。
  4.4 户内配件
  4.4.1 门
  4.4.1.1 洞口最小宽度、户门、厅门、房门为0.9米,厨房、卫生间、厕所、阳台门为0.8米,洞口最小高度为2.0米。根据广州地区的习惯尺度,一般洞口高度用2.1米,洞口宽度,户门用1.0米,房门用0.9米。
  4.4.1.2 户门应选用质量可靠的防盗门,且应设有监控门外情况的观察设施。
  4.4.2 窗
  4.4.2.1 窗台距楼面高度宜不小于0.9米,低于此高度,应加设坚固的防护设施。
  4.4.2.2 开向公共走廊的外窗有防止视线干扰的措施,并不能妨碍走廊交通。
  4.4.2.3 外墙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水密性及气密性均应满足居住条件。临城市干道及噪声环境宜采用隔音窗。
  4.4.2.4 窗型的选择应便于住户自行清洁。
  4.4.2.5 需设置防护设施的窗户,防护设施应在窗台上设立,不得突出窗台外缘。
  4.4.2.6 带有窗套的窗,窗套突出外墙面的深度不应大于0.5米。超出此深度,应按窗套突出的面积计入住户的建筑面积。
  4.4.3 空调器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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