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阳台宜与厅相接,即厅出阳台。
4.2.7 设有电梯的住宅,厅、房不应紧贴电梯井道布置。若布置有困难,电梯井道应做隔声减震处理。
4.3 功能空间的基本要求
4.3.1 厅
4.3.1.1 主厅的功能内涵较多,应相对完整,减少户内的交通干扰。
4.3.1.2 主厅面积不宜少于12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米。有条件,面积宜适量放大。
4.3.1.3 厅外有阳台的,与阳台的隔墙宜选用落地推拉玻璃门窗。
4.3.1.4 主厅必须是自然采光和通风。
4.3.1.5 独立设置餐厅者,餐厅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餐厅许可间接采光。
4.3.1.6 主厅应根据住户的生活需求安排合适数量的电源、通讯及有线电视等接口。
4.3.2 房(卧室)
4.3.2.1 每户应设有一个主房,面积不宜少于10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8米。
4.3.2.2 主房宜置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3.2.3 次房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2米。
4.3.3 厨房
4.3.3.1 随着厨房设施不断更新和多样化,厨房的面积宜适当宽松些,面积不宜少于4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1.4米。
4.3.3.2 厨房应有自然采光和通风。
4.3.3.3 厨房应采用有效的排油烟气的技术措施。
4.3.3.4 厨房的作业设施,如灶台、作业案台、洗涤池及存物柜架等,宜按住户的要求设置,且应方便住户的调整、更换。
4.3.3.5 厨房洗涤水不应通过地漏转换排放,应通过方便清堵的弯管接头接入共用污水管排放。
4.3.3.6 有城市管道煤气供应及使用罐装液化气燃料的住宅,厨房不宜设地漏。
4.3.3.7 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的厨房,必须重视液化气罐安全的放置位置。
4.3.4 卫生间
4.3.4.1 卫生间宜自然采光和通风,若有困难,许可人工采光和通风,但必须有可靠的人工通风换气设施。
4.3.4.2 设有二个以上卫生间的住户,宜有一个为主房独立使用,设施标准宜高些,面积也可宽松些,一般不少于3.5平方米,另一个为公用卫生间,设施标准可适当低些,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4.3.4.3 卫生间宜设有座厕、浴缸(或成品淋浴间)及洗脸台,若有二个以上卫生间的住户,公用卫生间可设座厕、淋浴和洗脸盆。卫生间的平面参数可依据设备安装要求确定。
4.3.4.4 卫生间楼板下的污水出水管件,宜有钢筋混凝土板托底,并与楼下住户有严格的防渗分隔,方便住户对污水出水管件的维修不干扰楼下住户。
4.3.4.5 卫生间应留有洗浴热水供应方式所需占用的安装空间。
4.3.4.6 卫生间污水排放的管件和接头,应方便疏通堵塞。
4.3.4.7 卫生间的地面排水应处理好,不得溢出卫生间门外。卫生间地面应接地漏位置找坡,坡度不小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