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 住宅楼内,住户户外的公共管线应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
3.6.3 各种公用线在住宅楼内竖向及横向不应明露敷设,应纳入可检修的线管或线槽内布线。
3.6.4 各种共用给排水管应集中设井安置,无集中条件的可独立安置,但应附墙暗装,或附墙明装加外包装饰。
3.6.5 住宅外立面有合适的凹口部位,尤其是有较掩蔽的凹口部位,应把各种管道集中于凹口部位的外墙面安置,且宜提供管道修护所需的作业条件。
3.6.6 煤气管道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于次要立面较合适的部位安置。
3.6.7 以罐装液化气作为家庭燃料的住宅,应将液化气罐置于较安全的合适位置。
3.6.8 住户厨房油烟气的排放。
3.6.8.1 油烟气的排放可分为自然排放及机械排放两种方式,应优先采用机械排放方式。
3.6.8.2 住户厨房油烟气应设集中共用主管井直通屋顶排放,住户各有独立的支排气管于合适高度排入共用主管井。
3.6.8.3 油烟气排放的共用主管井底部应设有自然进风口及管井油污淌滴的收集装置。
3.6.8.4 低层住宅(三层以下)油烟气的排放允许直接排出外墙外,但排放口应于不影响相邻住户的合适位置设置。
3.6.9 无直接对外通风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井(或管)直通屋顶,各层卫生间应有独立排气支管于合适高度排入共用主排气井(或管)。
3.6.10 厨房的排油烟气的共用主管井及卫生间的共用主排气井可附设于合适位置的外墙面,但不能影响建筑的主体立面。
3.6.11 住户独立使用的空调器的冷凝水,不得于室外自由淌滴,应设有收集渠道,可由住户接收自行处理,也可集中设管接收,统一排放。
4.户内设计
4.1 户间关系
4.1.1 房间各住户功能空间的布局,应减少与邻近住户之间相互的生活干扰,包括视线、噪音、烟气、安全防护等,以保障住户生活空间的独立性及私密性。
4.1.2 户间的分隔墙不得小于180mm厚。
4.1.3 设有开口天井的住宅,户与户之间的厅及卧室的主要采光通风窗直接相对者,窗与窗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米。
4.1.4 设有开口天井的住宅,户与户之间的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的主要通风采光窗及主厅的次要通风采光窗直接相对,窗与窗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4米。
4.1.5 户与户之间的功能房间的窗不存在直接的视线及噪声干扰者,户与户之间外墙间距可不受控制。
4.2 户内布局
4.2.1 户内空间宜有合理的活动分区。
4.2.2 共用活动空间的主厅,位置应有相对的独立性。
4.2.3 房(卧室)位置宜相对集中。
4.2.4 户门的位置,有条件的,宜设过渡空间,以利于住户的私密性。
4.2.5 户内各功能空间应有直接采光和通风。若因条件受限,卫生间许可人工采光及通风。若属非常住的商业单身公寓厨房也许可人工采光及通风。许可人工通风的厨房和卫生间应选择有效的通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