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3 住宅综合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穿越裙楼时,应与裙楼各层空间有防火隔离措施。
3.4.1.4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米,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0米。
3.4.1.5 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净宽,并不得小于1.1米,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的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米。梯段净高不得小于2.2米。
3.4.1.6 楼梯踏步宽度,主要交通楼梯不应小于0.26米,辅助疏散楼梯不应小于0.25米,楼梯踏步高度,主要交通楼梯不应大于0.17米,辅助疏散楼梯不应大于0.18米。
3.4.1.7 住宅楼梯不宜设楼梯井,若设大于0.20米宽的梯井,应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4.2 电梯
3.4.2.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首层内地面的高度在16米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3.4.2.2 作为住户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的电梯应集中布置,宜于管理和方便使用。
3.4.2.3 电梯的配设台数
3.4.2.3.1 十一层以下住宅,可设一台电梯,但应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3.2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二层以上、十八层以下,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3.3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九层以上、三十三层以下,服务总户数在150户至270户之间者,电梯不应少于三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2米。
3.4.2.5 电梯候梯厅宜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的要求设计。
3.5 水平交通
3.5.1 走廊
3.5.1.1 住宅楼内户间的公共交通走廊的宽度,外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10米,内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米。
3.5.1.2 通廊式住宅,以内走廊作为住户的入户通道,当内走廊长度超过20米时,内走廊宜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及排烟。当设计有困难时,可采用人工采光及机械排烟。
3.5.1.3 临空公共走廊的栏杆高度,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米,七至九层住宅不应低于1.10米,十层以上高层住宅应按1.20米高度控制。
3.5.1.4 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作为公共通道的临空走廊,宜做封闭式外廊,但要按有关专业规定设有一定面积的采光、通风及排烟的窗户。
3.5.1.5 临空栏杆临楼面或屋面的0.20米高度内不应留空。
3.5.2 出入口
3.5.2.1 住宅楼首层公共出入口位置的垂直上方不宜有住户的阳台及窗户。若避开有困难,出入口应加设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3.5.2.2 内天井首层设有住户出入的公共通道者,应加设防止高空坠物的防护上盖。
3.6 管线布局
3.6.1 住宅的管线包括给水管、排水管、电力线、通讯、有线电视线、保安电控线等。随着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尚会不断增添出其它功能的新的管线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