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户型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等因素,而不断调整和更新,住宅设计也要不断探索新的户型,以适应不同居住条件的需求。
3.共同部分设计
3.1 共用服务设施
3.1.1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
3.1.1.1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可以由多幢住宅群体统一安置,也可以由单幢住宅独立安置,自行车的停放空间要考虑将来可转换为汽车停放空间的条件。
3.1.1.2 汽车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可根据住宅所处的地段考虑,一般应于3-6户/车位的范围选择。
3.1.1.3 自行车的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暂规定为每户两部自行车。
3.1.2 人防地下室。战时居民的防空掩蔽空间,以方便建设及方便使用为原则,选择合适的建筑规模,可以住宅群体统一建造,也可单独建造。建造规模按人防部门的规定。人防地下室应结合平时的使用功能建造,优先考虑与平时的停车空间结合。
3.1.3 供电。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电部门供电所需的设备安装条件。若需配设备用发电机的住宅,尚应提供备用发电机的设备用房。
3.1.4 供水。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水部门安装供水总表所需的条件。若供水压力不足,尚应提供提升水压所需的地下贮水池、屋顶贮水池及提升设备的作业空间。
3.1.5 电讯。每幢住宅楼应提供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及有线电视总进线所需的设备空间。
3.1.6 煤气。有条件使用城市管道煤气的住宅,应提供管道煤气总接口及调压设备的安装条件。
3.1.7 污水。住宅生活污水可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粪水则应经住宅楼配设的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
3.1.8 保安值班。住宅楼的总出入口处,应设有一小间保安值班用房,若管理模式为群体统一组织管理及保安,则按群体统一管理的需要集中配备保安值班服务用房。
3.2 主楼与裙楼
3.2.1 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所谓住宅综合楼,一般底部几层常作为对外的公共服务功能或营业功能。对此类楼宇应合理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入流、车流,并应保持住宅楼主体出入口的独立性。
3.2.2 住宅综合楼的住宅楼主体,其垂直交通系统、消防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管理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综合楼的其它功能空间混合使用。
3.2.3 作为商业、公共活动功能的裙楼,其首层周边有公共人流出入或通过者,对裙楼上方主体住宅楼可能发生的高空坠物伤人意外,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3.2.4 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宜作火患时的安全避难层。
3.2.5 设有裙楼的高层住宅综合楼,裙楼屋顶层不宜设住宅,而宜作为住宅设备转换层、结构转换层、住户屋顶室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和绿化空间。这一层面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3.2.5.1 裙楼屋顶层的结构梁底净高不宜小于2.5米。